本帖最后由 凌冰 于 2016-6-17 22:27 编辑
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 我的观点是不会 理由如下
链接 http://www.atg.wa.gov/guide-antitrust-laws-chinese#4B1
对了 文章末尾有个注:“註 : 本文件無意作為對聯邦與州反托拉斯法的完整摘述或聲明,也不應把它推斷為法律上的結論、法律上的忠告或華盛頓州總檢察長的官方見解。” 虽然它是这么说了吧 但是州总检察长办公室搞了这么长的个东西贴在官网上总不至于是胡说八道 总有些参考意义不是?
Ⅳ-B-1 第三段
“一個普遍的錯誤觀念是認為反托拉斯法禁止壟斷。誠然,反托拉斯法是禁止商家取得或維持壟斷力,但只有在該力量是以競爭上不合理的行為獲得的時候。在反托拉斯法下,如果壟斷地位是經由合法的、在競爭上合理的行為獲得,則成為獨霸並不違法。要想像這種現象很容易,假設有兩家公司在市場上競爭,其中一家將部份收益投資在研究和發展上,以資發明,終於推出更優良的產品,而另一家沒這麼做。消費者發現新產品更為優秀,於是開始僅購買該產品。如果生產次級產品的那一家因而被迫關門,那是它自己沒有極力競爭的後果而不是別家不法行為所致(投資於自家產品,期望終究推出更好的產品,當然不是非法)。雖然存留的公司有壟斷的效果,但它是經由良好的商業決策且提供更優良的產品而達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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